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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州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

??????浏览次数: ??????发布时间:2015-09-16

一、对党忠诚、信念坚定。

  认真维护党章,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,不准参与任何非组织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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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牢记宗旨、服务人民。

增强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,自觉践行宗旨意识、坚决维护群众利益,不准对群众诉求漠不关心、推诿扯皮,做群众工作时不准言语粗暴、态度生硬,不准对基层和群众口大气粗、盛气凌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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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秉公执纪、刚正不阿。

  坚持原则、强化监督、严格执纪、严肃问责,坚决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、严起来。不准违规私存、隐瞒线索,不准擅自取舍、选择性办案。不准忽略程序、规避程序、不计方法、不计后果。不准越权批办、催办或干预案件处理,不准以案谋私、办人情案、关系案、金钱案,不准跑风漏气、泄漏工作中的秘密,不准打听案情、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。在纪律审查期间,未经批准和同意,不得与被审查对象、被审查地区干部群众私下接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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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业务精通、敬业爱岗。

  积极履职尽责,讲求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。不准违反请示报告、外出活动、公务回避等工作制度以及作息制度、劳动纪律等,不准推诿扯皮、得过且过、敷衍塞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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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严于律己、清正廉洁。

  模范遵守党的政治、组织、廉洁、群众、工作、生活“六大纪律”,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,坚决反对“四风”。不准打着纪检监察机关或领导旗号办事,不准利用本人职务和工作影响,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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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品行端正、情趣健康。

  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培养良好品德,不准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,不准组织或参与不符合纪检监察干部身份的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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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单位:中共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泰州市监察局? 苏ICP备0501608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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